新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53號
《新余市孔目江水體保護條例》已由新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4年8月28日通過,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9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10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體保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孔目江水體保護,合理開發、利用和節約水資源,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孔目江水體的保護、治理、利用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孔目江水體,是指孔目江干流、支流、湖泊、水庫、山塘等自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水域。
第三條孔目江水體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預防為主、系統治理、合理利用、依法監管、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孔目江水體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統籌孔目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孔目江水體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重大事項,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督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孔目江水體保護相關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孔目江水體保護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污染防治、污水處理、水體清淤、垃圾處置等孔目江水體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孔目江水體保護工作,定期向同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報告孔目江水體保護情況,向社會公開。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行政區域內孔目江水體保護情況。
有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孔目江水體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孔目江水體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孔目江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水土流失防治,河道采砂監管,落實河長制湖長制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孔目江城區段的排水管理、雨污分流管理、違法開墾的菜地清理、違法建(構)筑物拆除及垃圾清運等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廣旅、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孔目江水體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孔目江水體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公民開展孔目江水體保護的相關活動,提高公眾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孔目江水體保護的公益宣傳,對污染和破壞水體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水體保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的雨污分流管網、污水集中處理等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排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不得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城鎮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地區,餐飲、娛樂、車輛維修清洗等可能產生污染的經營者,應當采取設置隔油和殘渣過濾設施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污染孔目江水體。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孔目江流域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在孔目江流域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依法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孔目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頭的保護,通過設立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建立生態安全屏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植被恢復、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礦山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加強礦山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切實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河道管理范圍,向社會公告,并設立界樁和公告牌,加強孔目江水體保護,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孔目江流域水資源合理配置、統一調度和高效利用,組織實施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對孔目江流域內生產建設活動的水土流失防治實施監管。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預防和控制水土流失。
第十三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廣高效、低毒除草劑和有機肥的使用,實施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和農業生產廢棄物的回收管理,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以及農村廁所的管護改造,探索建立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激勵或者補償機制。
第十四條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孔目江流域森林、草地、濕地修復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地和受損濕地修復力度。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需要,依法發布孔目江濕地名錄及保護范圍,加強對流域濕地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孔目江水體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及其他污染水體的劇毒廢液;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以及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
(六)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
(七)使用無機肥、有機肥、生物復合肥等進行水產養殖;
(八)一人多桿、一線多鉤、多線多鉤、定點投放餌料垂釣,地籠捕魚等方式非法捕魚;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孔目江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從事建設活動,傾倒垃圾、渣土,非法侵占河道流域;
(二)在孔目江城區段河道管理范圍內種菜、設置釣魚設施;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節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十七條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啄拷饔蝻嬘盟幢Wo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復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技術要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邊生產、生活活動頻繁的區域,應當設置隔離防護設施,有條件的可以設置視頻監控設施;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隔離防護設施或者視頻監控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移動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和視頻監控設施。
第二十條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取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市、縣(區)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報告。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通報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
第二十一條在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
(二)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以及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轉運站和裝卸碼頭;
(三)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的防護林和草地;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在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新建、改建、擴建農產品基地種植項目;
(四)使用農藥;
(五)未按照規定采取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措施從事餐飲活動;
(六)丟棄或者掩埋病死、病害動物尸體;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現有農產品基地種植項目的管理,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依法推動種植戶逐步退出。
第二十四條在孔目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立孔目江沿岸排污口定期排查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對孔目江沿岸排污口定期排查。對非法設置的排污口,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建立孔目江水體巡查制度。負有巡查責任的單位應當采取定期巡查、專項巡查和重點巡查等方式,監視和掌握所轄范圍內水體保護情況。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建立孔目江水面漂浮物清理機制。孔目江城區段水面漂浮物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縣(區)、單位進行清理;孔目江城區段之外的水面漂浮物,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清理。
市有關部門和孔目江流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孔目江岸線及周邊區域垃圾、廢棄物的收集、清理和處置。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孔目江水體清潔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孔目江干流斷面實施水質自動監測,并定期公布監測結果。
第二十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孔目江水資源狀況,協調孔目江流域內水庫、水閘等水利工程管理機構開閘放水,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統籌生態、農業、工業用水等需求。
第三十條存在污染孔目江水體風險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儲備應急物資,定期進行演練。
發生突發性事件,對孔目江水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排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并立即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保護孔目江水體,依法勸阻、舉報、投訴污染水體、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破壞河流岸線的行為。
對在孔目江水體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建立舉報違法行為首問負責制。有關部門接到對污染孔目江水體、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等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孔目江水體受到污染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或者視頻監控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故意損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或者視頻監控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城區段河道管理范圍內種菜、設置釣魚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農產品基地種植項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
(二)未履行水體巡查、水質監測等職責,或者偽造、篡改監測數據;
(三)未依法處置水體污染事故;
(四)違法批準建設項目、準予經營行為;
(五)未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查處;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仙女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和高鐵新區管委會轄區內的孔目江水體保護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余日報